《辽宁省辽阳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增强辽宁省辽阳市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意识,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结合辽宁省辽阳市实际,制定辽阳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一、 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制度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定期更新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对于新增电商企业的人员信息及时补充、登记,存档备案。
(二)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 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一)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同时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辽阳等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各部门信息共享,提高“红名单”企业的可信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口碑。
(二)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申报有关项目、补贴资金等。同时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辽阳等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各部门信息共享,限制“黑名单”企业的一系列行为。
(三)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