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芜湖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
《芜湖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已经2017年8月27日市司法局第12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司法局
2017年8月31日
《安徽省芜湖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芜湖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芜湖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作出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决定;
(四)行政应诉中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事项,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应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