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根据房地产开发类、市场类、物业管理类及其它类等四个类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进行“打分评级”,得分<60分被定义为D级。
记者了解到,扬州市区已有6家存在不规范销售和交付使用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何要给房企信用评级?
推进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扬州市住建局开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百姓购房日趋理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诚信经营、不断提升房屋品质,才能吸引购房者。
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结合扬州实际,扬州市住建局制定出台《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同时通过一个信息平台,即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存储,全力推进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房企信用等级怎么看?
划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60分为D级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良好和不良。良好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指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不良信用信息分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根据开发企业的整改情况,可适当延长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整改结束后3年。
信用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加分、不良减分的方法产生,每月实施动态变化。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可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根据信用分划分A、B、C、D四个等级,A级企业得分≥100分、B级企业得分≥80分、C级企业得分≥60分、D级企业得分<60分。
等级高低,有何待遇?
激励+惩戒举措
D级房企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根据扬州房地产行业特点,《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激励和惩戒举措,将企业信用等级,与企业资质等级升级、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挂钩,确保守信企业得实惠,失信企业受惩罚。
A级企业被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推荐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A级和B级企业都将被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
C级企业须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限期整改,暂缓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核减申请等。D级企业将被纳入主管部门重点监控对象范畴,第一步约谈,第二步限期整改,暂缓受理资质升级申请,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
房企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信用等级首次核定,一年后公布
据介绍,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首次核定,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办法》实施满1年后,按照信用分值进行核定。
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满6个月或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实现上市销售满1个月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完成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首次核定。
等级首次核定后,并非一成不变,将随信用信息和信用分值的变化每月动态变化。
不良行为如何界定?
分开发、市场、物管及其他4类,实行扣分制
不良行为的界定和扣分,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据介绍,《标准》采用清单管理模式,不良行为有4类、73项,开发类24项,市场类33项,物业管理类13项,其他类3项。根据违规严重程序,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扣分标准也逐渐增加,从扣3分到信用等级降低一级,个别严重行为,信用等级将直接降低至D级。
开发类:
去年7月,购置南区一小区的17户业主反映,项目逾期交房近两年,且开发商未取得房管局签发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就通知业主拿房。根据诉求并核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该企业完善了各项竣工手续。
在开发类中,“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未公示或公示不齐全,经提醒后仍未及时整改的”被列为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未及时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或拒绝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引起购房人群访的”被列为较重不良行为,扣5分。
“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即通知购房人收房的,引起购房人群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列为严重不良行为,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市场类:
去年5月,网友“刚需买房”反映,他看中了北区一套房源,公示的认购期是5月25-27日,但25日询问售楼处,没有任何理由被拒绝认购,说房子早就卖完了。“那你们还弄个认购通知公示干啥呢?”这位网友对此有意见。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约谈企业相关销售负责人,要求说明在公开认购期内,售楼处接受认购报名的相关情况。
在市场类中,“未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擅自销售商品房,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被列入较重不良行为,扣5分。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被列入较重不良行为,扣5分。
“违反公开认购相关规定,设置不合理条件,拒绝客户认购,经约谈提醒,仍不及时整改的”被列入较重不良行为,扣5分。
“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认筹金,强制要求客户全款购房,拒绝公积金贷款,捆绑销售车位(库)、储藏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列入较重不良行为,扣5分。
“捂盘惜售,控制房源,通过电商、中介、代理机构等,合同价外收取‘渠道费’的”被列入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物业管理类
本月,东区一高品质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导致部分业主车子无法进入地下车库进行停车。主管部门了解后,约谈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承诺严格按规定执行,现已投入使用的地下车位是普通地下室,人防车位暂未对外办理使用权转让和租赁。
物业类中提到,“对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未实行租售并举的”被列为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的”被列为严重不良行为,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