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9时许,面对突然出现的执行法官与法警,中宁县杞鼎枸杞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一脸错愕。
2016年5月,申请执行人殷某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石嘴山银行中宁支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杞鼎合作社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杞鼎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收取4万元保证金。借款到期后,殷某于2018年4月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之后向杞鼎合作社要求退还借款时交纳的保证金,但被执行人一直不退还。
2018年5月,殷某将杞鼎合作社诉至中宁县法院。经调解,杞鼎合作社答应于7月31日前退还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4万元。7月14日,杞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从周某更换为张某。不久,张某向殷某返还10000元。殷某再次到法院要求和张某协商,张某却表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又换回了周某,执行陷入僵局。为案件尽快有所突破,于是才有了此次集中执行。
经询问,张某称自己现已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债务和自己无关,现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周某。在执行法官的要求下,张某拨打周某的手机号,但已成空号。张某表示,该合作社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对农户在银行进行担保,目前,合作社仍在正常营运。
“经调查,杞鼎合作社频繁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有故意逃避法律惩处的嫌疑,作为曾经的股东,虽然你现在退了股,但在担任股东期间企业所产生的债务,你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将会被追加为责任人。”执行法官告诉张某。
鉴于被执行人公司的情况,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采取了搜查的强制执行措施。检查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银行卡7张,以及存折一本。在将票据、凭证进行扣押后,对理事会办公室进行了查封。张某则被法警带回法院接受进一步调查。